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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法律英语,法律翻译,法律英语翻译

本人刘素林,提供法律英语翻译服务。本人先后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系、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深厚,1999年以284分(济南地区第三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英语六级。法律英语很好。读研期间法律英语成绩是A+,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翻译过相关法律文书。业余一直坚持学习法律英语,系统地学习了中信出版社的伊曼纽尔法律精要系列及法律出版社的美国法精要系列等专业书籍,对法律英语专业词汇有深入的了解。业余一直坚持中英文合同翻译练习,开过法律英语翻译课。
到目前为止,没有吓人的团队,只有我一个;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只有浸淫法律英语十年带来的对法言法语的深入了解。翻译保证质量,专业,诚信,品质保证。没把握的不会接单耽误您的大事。
法律翻译费用:论文和合同文书法律法规分别为千字200元,220元。都以word统计的汉字(不计空格字数)为准。日正常翻译量为2千中文字,一周最多翻译1.5万字。不提供加急服务。对于已经翻译了一部分后剩下的难点硬骨头部分(即从上下文看文档是不完整的,只有一部分),千字1000元。先付款,后翻译,不同意者请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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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hip @ 2008-03-2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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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的法律英语翻译培训

本文原载于 2006年第1期比较法研究,略有不同

   各位在使用本词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还有其他不妥的地方,请跟帖

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转引自法律翻译博客 http://lawelites.ycool.com/

元照英美法词典》求正
                             
【内容摘要】《元照英美法词典》是一部社会评价很高的词典,但其中也有不足之处,如翻译错误和不当,词汇、词义收入不全等。本文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词典,法律翻译

《元照英美法词典》〔1〕是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的新书。该词典以“自19世纪以来的英美法词典、百科全书、判例集、法律汇编、各部门法学专著等作为基础资源,并旁及加、澳、新等国法律辞书及其法律与法学专著,综合编纂。”〔2〕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编译者的权威性。本书以倪征日奥、王名扬、杨铁梁等八位国内外著名学者为学术顾问,并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多家国内著名法科院校、科研机构中的二百余专家、学者参阅大量资料文献,历经多年,反复修订而成,并最终由徐开墅等数十位专家学者加以审定。二是收录范围的广泛性。收入及注释5万余词条,内容涉及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等英美法各大领域。三是对词条解释的准确性、全面性。每个词条都标明了其辞源,包括拉丁文、法文、德文。对每一词条的解释非常全面。四是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既可适用于法学研究人员,同时在内容上也为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有所安排。〔3〕因此法学界对其评价很高,如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说《元照英美法词典》“汇聚三代法学睿哲与300学人十年潜心之力,堪称体现中国法学界70年来英美法研究最高水平的煌煌巨典。” 〔4〕美国著名法学家乔治&S226;J&S226;西德尔(George J Siedel)教授认为“这部词典很可能成为两国律师的比较法培训的必备工具,一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在美国法律训练中的传统功用。”〔5〕该词典对于笔者的学习帮助很大,但在使用的过程中,亦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特提出来,不当之处还请广大专家学者批评指教。

一、明显的错误

dealer (P.369)
原译:证券经纪人  为自己利益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但不包括银行,也不指那些在其正常营业之外买卖证券的人。
改译:证券自营商
broker-dealer (P.177)
原译:证券经纪人   指证券经纪公司,从事向顾客或为顾客买售证券的行为。
改译:证券经纪商一自营商,综合类证券公司
说明:为自己利益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不是“证券经纪人”。众所周知,经纪人是为顾客利益从事交易的人;向顾客买售证券的人也不是“证券经纪人”,而是“证券自营商”,这与《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6〕(以下简称BLD)也是一致的。BLD中,与证券有关的dealer意为“A person or firm that buys and sells securities for its own account as a principal, and then sells to a customer.”与证券有关的broker意为“A person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conducting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for the accounts of others.”由此可见,dealer是为自己利益从事证券买卖的,而broker是为他人利益从事证券交易的。所以broker才是“证券经纪人”,而dealer是“证券自营商”。自营商与经纪商/人的主要区别有三:(1)自营商以本人(principal)的身份参与交易,经纪人则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交易;(2)自营商的利润来源于贱买贵卖,经纪人的利润则来源于佣金;(3)自营商自己承担交易的一切风险,经纪人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7〕而broker-dealer则是兼从事证券自营与证券经纪两类业务的人,可译为“证券经纪商一自营商”。中国《证券法》并未使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使用“证券公司”,包括只能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和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因此, broker-dealer还可根据中国国情译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statute of repose (P.1290)
原译:除诉期间法
改译:除斥期间法
说明:也许笔者水平有限,涉猎不多,学习法律十多年来还从未见过“除诉期间”一词,在google上搜索也一无所获。根据“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源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的原则,〔8〕结合statute of repose的意思,笔者认为中文中已有的法律术语“除斥期间法”一词足以表达statute of repose的含义。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逾越除斥期间,该项权利即予除斥,归于消灭。〔9〕该概念为德国民法所原创,在大陆法系国家研究较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少见,所以有学者说statute of repose是一个“curious AmE legal usage”。〔10〕但现在在美国,statute of repose也变的日益普通起来, 只是各州和各法院对其规定和看法不一,如有的州只有statute of limitation而无statute of repose,如Wisconsin,有的州二者都有且时间不一,如Iowa.
在中国法律著作和文章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是否可变的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2)法律后果的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消灭。(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4)是否具有法定性的不同。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而除斥期间通常是法定期间,但也不排除约定期间。(5)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11〕
在美国法律、教科书和法院判决中,statute of limitation和statute of repose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前者自诉因产生(通常是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后者的产生与诉因的形成无关,是从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而不管是否有伤害,所以可能在诉因产生之前原告的请求就被禁止。如BLD中,statute of repose意为A statute barring any suit that is brought after a specified time since the defendant acted, even if this period ends before the plaintiff has suffered a resulting injury。即该法意在阻止原告自被告实施某一特定行为之日起若干年后提起诉讼,即使原告的损害发生于该期限届满之后。(2)前者有例外情况,即discovery rule, 所以可以延长、中止,而后者一般情况下没有例外,所以不能延长、中止,〔12〕但也有例外,如佛罗里达州1999年的《侵权改革法》(1999 Florida Tort Reform Statute)规定,产品制造者隐瞒产品缺陷期间statute of repose中止计算。(3)一般所有的请求均有statute of limitation,但只有特定种类的请求(多为侵权)才有statute of repose,医疗或其他专业的疏忽侵权和严格产品责任是最常见的种类。
从中美两国对该两词语的比较可以看出,把statute of repose翻译为“除斥期间”是妥当的。

depository bank (P.402)
原译:托收行
改译:储蓄银行
说明:很多人认为depositary与depository意思相同,所以把depository bank译为“托收行”也就不难理解。其实无论是depositary与depository,还是depositary bank与depository bank二者都是有区别的。depositary多指人,而depository则指地方。〔13〕同样,depositary bank与depository bank意思也是不同的。
BLD中有depositary bank词条:The first bank to which an item is transferred for collection.UCC4-105(2).
在《统一商法典》中,“Depositary bank”means the first bank to take an item even though it is also the payor bank, unless the item is presented for immediate payment over the counter. 也就是说,depositary bank才是“托收行”的意思,即在托收业务中,接受委托人的托收申请及相关票据和单据的首家银行。Depository bank并不是“托收行”,而是“储蓄银行”。
BLD中并无depository bank,但有depository institution,其义为:An organization formed under state or federal law, authorized by law to receive deposits, and supervised and examined by a government agen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depositors.
但有些著作中会出现depository bank,如Business Law Today的脚注中:The term depositary and depository have different meaning in the banking context. A depository bank refers to a physical place (a bank or other institution) in which deposits or funds are held or stored.〔14〕
由此可见,depository bank并不是“托收行”,而是“储蓄银行”。

right of publicity (P.1202 )
原译:公开权  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物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的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
改译:真实人物的商品化权
说明:首先,从该词中的“公开”说起。一般而言,“公开”并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如大家经常听到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就是指政府或村委会等部门有义务将该部门的一些信息公之于众,防止腐败。也就是说,公开是义务,而非权利,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所以“公开权”这个词本身是矛盾的。其次,把right of publicity翻译成“公开权”容易引起误解。如果不看其后解释的话,一般读者根本不会想到这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15〕将该词译为“公开权”似乎并没有译出它的要义,其译名与解释并不对称。实践中该词还有其他几种译法:形象权;真实人物的商品化权。
郑成思先生所说的“形象权”的含义是把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及动物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16〕而right of publicity的客体是个人的姓名、肖像等,所以翻译成“真实人物的商品化权”比较好。

certificate of deposit (P.207)
原译:存折;存单;存款证书
改译:可流通定期存单
说明:英文的“存折”为passbook或bankbook。certificate of deposit(简称CD)确实也是存款证书的一种,但是一种特殊的存款证书。它是美国《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规定的四种流通票据之一,属于银行本票,是一种定期存款证明。与一般的存单和存折相比,其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可流通性可转让性。其他特点包括;为中短期存款证明;有利息;利率比一般的存款帐户利率要高;可采用固定利率计息,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计息;提前支取需要支付违约金;存款人不得用支票的方式取款等。其种类包括small CDs(面值10万美元以下), large CDs或 jumbo CDs (面值10万美元以上), yankee CD(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美国,通常是纽约,发行的CD,绝大多数最低面值为10万美元)等。
由以上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把certificate of deposit译为“存折;存单;存款证书”不足以表明其与一般存单存折的区别,把它译为“可流通定期存单”更合适。

blackleg (P.156)
原译:(3)(破坏罢工的)工贼;拒绝加入某一工会者
scab (P.1225)
原译:工贼
改译:不参加罢工的人。
说明:“工贼”这个词政治色彩太浓,在google上搜索了一下,其使用多与文革中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有关。所谓“贼”者,即偷拿属于别人的东西,而不参加罢工的人偷拿了谁的东西呢?现实社会并不是简单的黑与白,对与错,一切行为不过是出于利益,正所谓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一个人出于个人利益不参加罢工,与那些出于个人利益参加罢工的人并没有区别,可为什么要冠之以“贼”呢?
如英国影片Billy Elliot中,做矿工的爸爸为了不埋没有芭蕾舞才华的小儿子,为他筹措学费,在工友(包括其大儿子)的唾骂与追打中去上班,这又何错之有呢?绝大多事情并没有对错,资本家、雇主并不都是坏人,工人并不都是好人,所以把不参加罢工的人称为“工贼”是不妥当的。

二、 所收词语解释或其他方面不全

grandfather n.祖父;外祖父(P.610)
该词还有动词的含义,如:
Aside from a few interstate bank holding companies that were grandfathered before the 1956 Douglas amendment….
…except for grandfathered operations created before July 27,1978.
BLD中的grandfather收入的只有其动词含义:To cover (a person) with the benefits of a grandfather clause. 所谓的grandfather clause一般是指产生豁免的条款,该条款使得法律生效日前存在的事物不受法律效力的管辖,尤其是指制定法条款,这些制定法条款规定,在制定法生效前存在的情形能使某些人或交易不受新法律调整。

item n.①条;项;项目;条目;条款②一条;一则;一项;一部分
该词还有“金融票据”的意思,如支票、汇票。《统一商法典》对该词有专门的解释:
“item” means an instrument or a promise or order to pay money handled by a bank for collection or payment. The term does not include a payment order governed by Article 4A or a credit or debit card slip (UCC 4-104(a) (9)).

visitation ①(教会法)巡查 ②探望;探视 (P.1405)
该词还有“视查,检查”的意思,即有权的机关或主管官员为执法而正式检查某些组织,如公司或大学的业务或行为方式。

writer n. <苏格兰>事务律师 solicitor 古称(P. 1425)
该词还有“期权开立者,期权出售者”和“保险人”的意思。

三、一些重要的基本词汇没有收入

如证券法中:
exchange 交易所 
churning(为多赚佣金而)代证券客户过度买卖
Form 8-K临时报告
这是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这三个报告分别是Form10-K(年度报告)、Form 10-Q(季度报告)和Form 8-K(临时报告)。前两个词该词典均有收录,不知为何没有收录Form 8-K。
accredited investor认可投资者,高资信投资人
这是1933年《证券法》中的一个重要词汇。依据该法第4条第6款,若只向accredited investor发售证券,如果其价值不超过500万美元,则无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其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净资产或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人。
firm-commitment underwriting证券承销的一种,即包销。
best-efforts underwriting也是证券承销的一种,多译为“尽力而为承销”。
market maker造市商
指在某些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在场外市场上负责维持某种股票的正常交易,并就相应股票对外报价(即造市)的机构投资者。其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的特种会员(specialist)很相似。
保险法中:
direct action 直接诉讼
该词有两个意思。一是指保险法中,原告可直接起诉某人的保险人而无需先获得对被保险人的判决或追加被保险人为当事人;二是指公司法中,股东对对其个人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与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已收入)相对。
open policy不定值保险合同;开口保险单
与valued policy(词典已收入该词)相对,是指被保险的财产无特定价值的保单,译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开口保险单”。
银行法中:
open market operation公开市场业务
这是央行的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方式,一种货币政策,指央行买卖政府证券以控制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做法。
知识产权法中:
mask work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这是1984年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确立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是半导体芯片制造中主要的设备。对该词的译法很多,有以下几种:屏蔽作品、光罩作品、掩膜作品、积体电路布局、半导体产品拓扑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半导体芯片上的电路设计等,尚无统一的译法。因为用掩膜版生产集成电路已经有些过时了,使用半导体芯片、掩膜的概念已无法包容全部类型的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因而将其译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科学些,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采用的概念。〔17〕
票据法中:
truncation(支票)电子化
这是电脑出现后银行在支票托收过程中的一种新的做法,指收受支票的银行不再象以前那样把实物支票寄送给支付行,而是自己保存实物支票,将该支票的详细情况和信息输入电脑,通过电脑通知支付行。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银行人工处理票据的费用,从而减少管理费用支出。
check truncation system (CTS)支票电子化(处理)系统

四、译法
词典中有些词的译法尚有可商榷之处。
omission(P.1001)
原译:疏忽,懈怠
改译:不作为
说明:从其下解释看,译为“不作为”更贴切,即有义务做某事而没有去做。
    novation (P .985)
原译:债的更新; 债的变更
改译:合同的更新
说明:因为在中国,“债”不仅仅包括合同之债,还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该词的原义只是指合同的更新。
primary jurisdiction doctrine(P.1089)
原译:在先管辖权原则,首先管辖权原则
改译:穷尽行政救济管辖权原则
说明:该词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先穷尽法律所要求的行政救济,否则不得向法院起诉。本人觉得译为“穷尽行政救济管辖权原则”较好,一目了然。
adhesion contract (P.31)
原译:附合合同
改译: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说明:人们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是“格式合同”这个词。
negotiable order of withdrawal account(P .955)
原译:能开可转让支付令的活期存款帐户
改译:能开支票的个人储蓄账户
说明:Now account 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由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savings banks)首创的,是一种改良的储蓄账户,与一般的存折或定期存款账户相比,它更加便捷,不仅支付利息,〔18〕而且可以开支票,类似于商业银行〔19〕的支票账户。根据这些特征,把Now account 译为“能开支票的个人储蓄账户”较好。

〔1〕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著名法学家、辞典总审定潘汉典教授语。见《元照英美法词典》D15缘起。
〔3〕见各媒体、网站的推荐宣传用语。
〔4〕贺卫方:“建构法治中国需要开放心态”,载《新闻周刊》2003年第28期。
〔5〕同注〔1〕引书,D14序。
〔6〕 [英]布莱恩&S226;A&S226;加纳:《布莱克法律词典》(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ition), west,2004.
〔7〕 陈胜权,圣才:《英汉证券与金融工程词典》,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65页。
〔8〕朱定初:“评复旦大学《法律英语》中的译注”,载《中国翻译》2002年第5期,第65页。
〔9〕徐开墅:《民商法辞典》(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10〕[英]布莱恩&S226;A&S226;加纳:《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Bryan A Garner: A Dictionary of Modern Legal Usage),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9页。
〔11〕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3页。
〔12〕 爱德华&S226;J&S226;柯恩卡:《侵权法》(Edward J. Kionka:Tort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13〕 同注〔10〕引书,第267页。
〔14〕 罗杰 勒罗伊 米勒,盖洛德 詹特兹:《今日商法》(Roger LeRoy Miller, Gaylord A. Jantz:Business Law Today),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4年版,第513页。
〔15〕依该词的含义其性质按照中国法律似应属于“人格权”,因为姓名权、肖像权等属于人格权,但在美国,该权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财产权。
〔16〕赵凤梅、姜新东:“形象权的哲学思考”,《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34页。
〔17〕 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795页。
〔18〕 在美国,对小额支票帐户,银行要收取服务费,而收取的服务费可能会超过支付的利息。
〔19 〕互助储蓄银行不是商业银行,而是具有互助性质的储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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